协议医疗机构“十不准”
1、不准以任何手段造假骗取医疗、生育保险基金;
2、不准以减免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患者住院;
3、不准降低住院标准;
4、不准以医保控费为由推诿参保患者或催赶参保患者出院;
5、不准虚假、冒名、挂床、分解住院;
6、不准虚开或重复化验、检查、治疗;
7、不准违规将目录外费项目用纳入医保结算,或串换药品、诊疗项目;
8、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、分解或重复收费;
9、不准让参保住院患者到门诊交费;
10、不准拒绝或推诿异地就医直接结算。
长沙县医保监督举报电话:0731-8620129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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